但是,

●判决:法院经审理认为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但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,乘便车,故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故不应赔偿相关费用。他的两名同事因为要到武汉办事,是指搭乘者经非营运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同意后,本案中司机王强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,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,王强对此并不认同,双方均接受该判决。
【案例苑】

●案情:司机王强(化名)驾驶小型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,张建把王强诉至法院。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,就搭乘了王强的顺风车。且张建未系安全带是其受伤重要原因,在行驶过程中,但在交通事故中本人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,

●说法: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但鉴于本案系无偿免费搭乘,但由于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,司机王强承担60%赔偿责任7万余元。
“好意同乘”,王强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,司机王强允许张建等人无偿搭乘顺路车,双方已构成“好意同乘”关系。
(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)
《光明日报》(2025年11月08日 08版)
[ 责编:孙宗鹤 ]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王强和两名乘客都受了伤。后被定为十级伤残。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。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